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2025-00172 发布机构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办字〔2025〕1号 泰政办字第【1】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25-08-28 发文日期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生效中 有效期
泰政办字〔2025〕1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合作协议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8-28 10: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政府合作协议合法性审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5日


泰安市政府合作协议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作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高审查质效,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是指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签署的涉及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民事经济活动等方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包括合作框架协议、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合作备忘录等。

第三条 市司法局负责合作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承办合作协议起草工作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承办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合作协议的合法性初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合作协议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遵循尽责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合作协议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送呈市政府签署。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合作协议除外。

第六条 承办部门起草合作协议时,应当优先使用国家、省公布的合作协议示范文本。

承办部门不得将合作协议完全交由合作方拟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合作协议,承办部门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

第七条 承办部门在合作协议起草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程序:

(一)核实情况。调查核实合作方的主体资格、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信调查。

(二)磋商论证。对合作事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作协议主要条款进行磋商论证;对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邀请有关专业机构、专家学者、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进行论证。

(三)征求意见。合作协议内容涉及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职责的,书面征求意见。

(四)风险评估。对合作事项涉及的法律、经济、技术、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分析,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

(五)合法性初审。承办部门的法制机构对合作方主体资格、合作协议拟定程序及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六)集体研究。承办部门对合作协议进行集体研究,形成最终意见。

第八条 经集体研究的合作协议及相关材料,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承办部门应当报送下列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合作协议文本;

(二)合作协议拟定的依据、批准文件、背景材料及有关情况说明等;

(三)专家论证、征求意见、风险评估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四)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书、集体研究会议纪要;

(五)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应当对报送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并制作合作协议审签单,转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承办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或者重新报送;逾期未按要求补正或者未重新报送的,可以将其材料退回。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合作协议,市司法局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必要时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咨询论证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确需紧急审查的,承办部门应当就紧急情况作出书面说明,由市司法局合理确定审查时间。

第十一条 对合作协议的主体是否适格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合作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行为能力,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二)合作方是否具备与签订本合作协议相关的业务资质条件,特别是对需要经许可方能从事的行业是否具备许可条件;

(三)合作方为分支机构的,是否具有该分支机构及其总部机构的设立批准文件、注册登记资料及相关授权文件等;

(四)合作方有委托代理人的,其授权形式和代理权是否明确、具体、合法。

第十二条 对合作协议是否符合订立的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合作协议项下的合作事项属于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拍挂等方式确定合作方的,主要审查是否已经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三条 对合作协议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条款内容是否完整,主要包括:各方的基本信息,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争议解决、违约责任、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特殊条款,订立日期等;

(二)用词、表述是否严谨、规范,前后条款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相关约定不明或者约定冲突的情形;

(三)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相关规定;

(四)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对等;

(五)保证、抵押、质押等条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六)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作协议无效、不成立或者可撤销情形。

第十四条 对合作协议标的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标的是否明确具体、权属清晰,是否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或者商业秘密等。

对合作协议知识产权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知识产权的权属情况,相关产品、工程、技术成果、专业服务的提供方对知识产权争议的处理责任以及侵权赔偿责任等。

第十五条 对合作协议数量、质量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优先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对无法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的数量条款,是否表述准确、没有歧义;

(二)约定的质量要求是否符合相关国家、地区和行业性标准等有关规定,是否约定质保期以及出现质保问题时的处理方式、责任承担等内容;

(三)质量验收的条件、时限、地点以及验收组织方法是否明确、具体,对外观质量或者经运行才能发现的质量缺陷,是否约定提出异议的方式、期限和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对合作协议金额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适用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是否符合政府价格管理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以及有关费用、税收的承担是否明确;

(三)价款或者报酬调整的条件、幅度与程序是否明确,支付的时间、方式、条件以及拒付条件、补救措施是否明确。

第十七条 对合作协议履行期限、地点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明确履行期限的起算点、截止点以及计算方法,是否出现开放式的时间条款;

(二)以设定的条件成就作为起始时间或者截止时间的,设定的条件是否合法,是否明确条件成就的确认方法;

(三)是否明确履行地点,一般约定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等为履行地点。

第十八条 对合作协议担保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行政机关一方是否违规提供担保,是否明确具体的担保形式;

(二)是否明确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分阶段履行义务并交付的担保措施是否明确; 

(三)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后通过补充协议将权利义务转移给其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的,是否明确合作方对其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履行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九条 对合作协议承诺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合作方作出的承诺是否无职权、超越职权或者属于无效情形。

对合作协议保密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相关保密义务、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保密措施等事项和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具体。

第二十条 对合作协议违约责任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内容是否具备可识别性、可衡量性和可执行性,责任约定是否充分、平等,履行方式是否明确、具体。

对合作协议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约定的不可抗力是否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否明确约定出现不可抗力后的处理规则。

第二十一条 对合作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是否明确,约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是否选择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仲裁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是否明确、唯一。

对合作协议解除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解除条件及程序是否清晰、明确、合法,约定因法定理由可以单方解除的,是否明确损害补救或者补偿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合作协议生效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生效条款是否明确、具体,附条件、期限的,所附条件、期限是否适当、合法;需要履行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是否对批准、登记问题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三条 市司法局就合作协议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基本情况;

(二)审查结论;

(三)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列明依据和理由,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作协议作必要修改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市政府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并与市司法局达成一致意见。

因承办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程序,报送材料不全或者报送虚假材料产生法律风险及其他后果的,相应责任由承办部门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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