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编制工作,不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结构,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骨骼肌肉系统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骨骼肌肉系统、产科、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泰安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公示期:2026年1月24日至2026年1月28日。
联系电话:0538-6991697, 联系人:岳娟。
电子邮箱:taybjgzck@ta.shandong.cn
特此公告。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骨骼肌肉系统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医疗保障工作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市直及省属驻泰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骨骼肌肉系统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骨骼肌肉系统、产科、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规范整合我市骨骼肌肉系统、产科、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52项(见附件1-3),废止原价格项目470项(见附件4-6)。公布整合后项目与原价格项目的映射关系表(见附件7-9)。除附件1-3“使用说明”中纳入基本物质资源消耗的一次性耗材外,映射原价格项目的除外内容与现行可另行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目录继续执行。
本次整合的立项指南项目,按照原映射项目的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二、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市医保局按照省医保局工作部署,积极落实执行新的立项指南价格项目,对照省级基准价,结合当地原有项目价格水平,对比周边地区价格水平,综合历史调价情况、地区人力成本、医疗服务能力、基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实际执行的价格水平。附件1-3所列价格为市直及省属驻泰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不得上浮。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功能区医保部门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做出调整,做好信息系统维护,确保政策严格按调整时间顺利实施。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院内信息系统数据,与医保结算系统建立准确的编码映射关系,确保上传数据完整、及时、准确。同时,要做好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三)各县市区、功能区医保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及跟踪监测,密切关注辖区内医疗机构价格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泰安市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泰安市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泰安市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4.泰安市废止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5.泰安市废止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6.泰安市废止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7.泰安市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8.泰安市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9.泰安市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附件1-9骨骼肌肉系统类、产科类、超声检查类附件(征求意见稿).xlsx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 日
为落实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编制工作,不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结构,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骨骼肌肉系统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骨骼肌肉系统、产科、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起草背景
根据《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精神,国家医疗保障局按照“以服务产出为标准、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逐步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近期,山东省医保局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骨骼肌肉系统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35号),梳理映射关系,规范整合骨骼肌肉系统、产科、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制定了规范整合后的项目价格。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规范整合我市骨骼肌肉系统、产科、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52项,废止原价格项目470项,并公布整合后项目与原价格项目的映射关系表。除附件1-3“使用说明”中纳入基本物质资源消耗的一次性耗材外,映射原价格项目的除外内容与现行可另行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目录继续执行。本次整合的立项指南项目,按照原映射项目的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二)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对照省级基准价,结合当地原有项目价格水平,对比周边地区价格水平,综合历史调价情况、地区人力成本、医疗服务能力、基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实际执行的价格水平。文件所列价格为泰安市直及省属驻泰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不得上浮。
(三)明确有关要求
一是明确各县市区、功能区医保部门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工作,同时做好政策解读及跟踪监测,密切关注辖区内医疗机构价格执行情况。二是要求各级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院内信息系统数据,与医保结算系统建立准确的编码映射关系,确保上传数据完整、及时、准确。同时,做好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自觉接受监督。三是明确《通知》执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