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2026-00024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泰政字〔2025〕86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6-01-07 | 发文日期 | 2026-01-07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生效中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25〕123号)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全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普查工作机制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市政府成立泰安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为临时性工作机制,不作为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普查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二、明确普查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信息共享、形成合力,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实施。涉及普查经费事宜,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事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事宜,由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泰安调查队、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和协调;涉及遥感测量事宜,由国家统计局泰安调查队负责和协调;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各县(市、区)、功能区要认真组织普查实施工作,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配合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高质高效。
三、确保普查工作质量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健全普查工作机制,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加强全过程管控,及时纠正普查中发现的苗头性、突出性问题,确保普查数据全面准确、真实可靠。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四、强化普查工作保障
本次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按需足额拨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报酬由市、县(含功能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聘用或商调有关单位政治觉悟高、工作责任心强、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两员”,认真组织“两员”培训,按规定及时支付聘用人员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原单位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确保普查队伍稳定。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 各类新闻媒体和部门服务平台作用,按照普查要求,广泛开展农业普查宣传,引导广大普查对象全力支持、依法配合,努力营造良好普查氛围。
附件:泰安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附件
泰安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沙淑红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 强 市政府副秘书长
贾法增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正县级)
万 瑞 市财政局副局长
安 丽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宋 涛 市统计局局长
赵 鹏 国家统计局泰安调查队队长
成 员:王晓义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 峰 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朱宗操 市教育局副局长
朱晓亮 市公安局副局长
马洪军 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月永 市司法局副局长
乔 磊 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主任
吕卫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级调研员
李宝军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阴军伟 市水利局副局长
平 涛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 磊 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高广稳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焦恩锋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
刘建广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朱元柱 市统计局二级调研员
石文东 市医保局副局长
焦 明 市林业局副局长
张 晶 市税务局总经济师
刘 波 国家统计局泰安调查队副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宋涛同志兼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
图文解读:【图解】《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