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4-14 15:38 浏览次数: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7号)等相关规定,持续深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政府决定对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适用于装配有柴油机在施工工地、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企业厂(场)区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叉车、起重机、平地机、高空作业车、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发电机组等,以及其他适用于《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国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国及以下标准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国Ⅱ及以下标准机械”);

(三)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超过Ⅲ类限值机械”);

(四)《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中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场内柴油车辆(以下简称“国Ⅲ及以下标准场内柴油车辆”)。

三、实施时间和区域

(一)自2026年4月15日起,本市全域禁止使用国及以下标准机械和国Ⅲ及以下标准场内柴油车辆。

(二)自2026年4月15日起,泰安市中心城区部分区域、各县(市)建成区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驻地区域(具体范围详见附件,所有范围均包含边界道路),以及各类施工工地、矿山、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企业厂(场)区等重点场所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标准机械或者超过Ⅲ类限值机械。

(三)自2027年7月1日起,本市全域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标准机械或者超过Ⅲ类限值机械。

四、管理要求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机械信息编码登记。禁止使用未办理机械信息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在禁用区内,在用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安装实时远程定位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进出各类施工工地、矿山、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企业厂(场)区等重点场所,办理进出厂(场)登记。

(三)鼓励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以及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时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限制。

(五)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附件:泰安市中心城区部分区域、各县(市)建成区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驻地区域范围.pdf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7日

来源:泰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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