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2026-00058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泰政字〔2026〕19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6-05-25 | 发文日期 | 2026-05-29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生效中 | 有效期 |
泰政字〔2026〕1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29 10:3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按照《泰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9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继续执行《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字〔2021〕11号),新登记号为TACR—2026—0020001,有效期定为长期有效;废止《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22〕12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