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2026-00107 发布机构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办字〔2026〕6号 泰政办字第【6】号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6-08-19 发文日期 2026-08-21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TACR-2026-0020001 有效性 生效中 有效期 2029-09-30
泰政办字〔2026〕6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8-21 17: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安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促进消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发行、兑付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可以分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和虚拟凭证。实体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载体,虚拟凭证包括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以及其他约定信息等载体。

第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做好预付卡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商务领域预付卡的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旅行社、文化娱乐场所等文旅领域预付卡的监督管理;体育部门负责健身场馆、体育培训机构、体育赛事运营机构等体育领域预付卡的监督管理;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预付卡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查处全市预付卡经营中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等违法行为。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预付卡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发行与服务


第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预付卡规范经营教育,向社会公众宣传消费注意事项,提示预付卡兑付风险。

经营者应当依法开展预付卡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发行、兑付预付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真实、全面、准确地向消费者介绍预付卡购买、使用相关信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在购买和使用预付卡时应当注意防范风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的,应当自开展预付卡业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注册信息、经营场所、以发行预付卡方式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预收资金、担保情况等,向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发行预付卡的经营者,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相关信息。

第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

(一)申请注销或者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的;

(二)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受到刑事追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预付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数量、质量以及兑付标准、兑付方式;

(二)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

(三)余额查询方式;

(四)预付卡挂失、补办、转让方式;

(五)退款渠道、退款规则;

(六)预收资金的安全保障措施;

(七)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

(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八条 经营者可以发行不记名预付卡和记名预付卡,不记名预付卡单张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记名预付卡单张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记名预付卡可以挂失。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预付卡的限额、期限等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应当对购卡消费者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凭据,依法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收资金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条 推动建立预付资金存管制度。行业组织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引导经营者在商业银行开立预付资金存管账户。预付资金存管比例、支取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经营者遵守预收资金存管规定的监督管理,可以为实行预收资金存管的经营者发放全市统一的存管标识,供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展示。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预收资金加强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预收资金用于主营业务经营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或依托现有行业、领域内预付卡监管服务平台,为经营者、消费者提供便利化信息服务,对经营者规范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兑付与消费纠纷化解


第十二条 经营者有下列可能影响预付卡兑付情形之一的,应当于三十日前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发布公告,同时以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已购买预付卡的消费者:

(一)终止预付卡业务;

(二)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变更;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发生重大变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因前款情形不能继续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或者预付卡余额不足以兑付单次最低消费项目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经营者退回预付卡余额。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规定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收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对退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退款未约定的,未消费部分,应当全额退还消费者预收款及其利息;已消费的,应当退还消费者剩余的预收款及其利息;经营者给予折扣、让利的,应当按比例折抵消费,并退还剩余的预收款及其利息。

第十四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因预付卡发生消费纠纷的,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预付卡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预付卡风险警示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有下列风险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实施风险警示: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应内容的;

(三)不符合资金保障要求的;

(四)拒不向消费者出具凭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提供商品、服务的;

(六)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不得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情形之一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无理拒绝或者故意拖延退回预付卡余额、预收款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风险情形。

风险警示情形消失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解除对经营者的风险警示。

第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业发行预付卡经营者的经营动态,根据投诉举报、风险警示等情况,对经营者实施分类监管,确定重点监管领域、监管情形和监管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执法,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

对违反预付卡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记录;对预付卡兑付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所在地政府依法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八条 经营者在预付卡经营过程中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挪用资金等情形的,由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预付卡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单位的预付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具体行业预付卡管理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


图文解读:【图解】《泰安市单独预付消费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负责人解读:【视频】负责人解读:《泰安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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