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市司法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等起草了《泰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泰安市河湖保护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lifake@ta.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泰安市市政大楼B5032房间,电话0538-6991540,邮编271000。
邮件或者来信,标题请注明“《泰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两部政府规章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7日。
2026年8月6日
1.《泰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2.《泰安市河湖保护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现行的环保法、环评法等十部法律将不再保留。为确保地方政府立法与生态环境法典保持一致,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的政府规章集中清理,对推动法典在地方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现将《泰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泰安市河湖保护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现行的环保法、环评法等十部法律将不再保留。为确保地方政府立法与生态环境法典保持一致,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的政府规章集中清理,对推动法典在地方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章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泰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一是对照法典条款完善有关内容,将第二条、第四条等条文中“泰安市城市规划区”的统一表述改为“泰安市中心城区”。二是对照法典删除了建筑垃圾处置收费的内容,收费事项应由价格主管部门依国家、省定价目录和规范另行明确,不再重复规定。三是增加了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义务,新增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同步对多处条文作顺序调整。
(二)关于《泰安市河湖保护管理办法》。一是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在大中型水库及拦河闸坝上下游各二百米内进行捕鱼、游泳、洗涤、停泊与管理维护无关船只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并同步删除对应罚则第三十四条,相关行为是否禁止、禁止范围多大,宜由水库、闸坝管理单位在依法划定的管理保护范围内通过警示标识、管护制度和安全巡查分类施策,不宜在地方政府规章中“一刀切”设定普遍禁止并配套罚款,避免与公众合理使用滨水空间的需求冲突,也避免执法中尺度不一。二是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禁止性规定,并同步删除对应罚则第三十五条。露天烧烤的油烟污染、市容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问题,已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不再重复设禁;且“河湖管理范围内”边界在部分区段与公园绿地、滨水休闲带交叉,笼统禁止露天烧烤并设五千元以下罚款,易与文旅消费、便民服务场景混淆,执法主体和适用法条也存在竞合。删除后,相关条款顺序同步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