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字〔2018〕14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泰安市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20 14:47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东省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46号)和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的部署要求,汇总形成了《泰安市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现予公布。
  凡未列入清单的证明材料,在我市范围内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一律不得要求村(社区)予以开具。对于市外及非政府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供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各县(市、区)要指导村(社区)本着方便群众、实事求是的原则,酌情合理予以开具,防止出现“一刀切”现象,给群众办事带来不便。《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和相关部门、单位职责任务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衔接、配套,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空档,切实提高行政效率,为群众办事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泰安市保留村(社区)开具证明材料的通知》(泰政办字〔2017〕69号)同时废止。
  附件:泰安市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6日

来源: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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