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发〔2019〕10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31 15:38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泰安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二、重点任务

全面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

(一)明确参保范围。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自2020年1月1日起,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关系、生育保险关系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合并实施时,原则上生育保险随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再参加生育保险。原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三年过渡期,过渡期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按在职职工标准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过渡期满,灵活就业人员不再参加生育保险,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明确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费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机关事业单位按8.2%缴纳,其他单位按9%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困难企业经申请认定后,可以按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其参保人员住院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规定执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门诊慢性大病补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以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作为缴费基数。原已经参加生育保险并在过渡期内选择继续参加生育保险的,过渡期内可按11%或6.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或过渡期满后,可选择按10%或5.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6.5%或5.5%比例缴费的,不建立个人账户,住院待遇按医疗保险统筹规定执行,享受门诊慢性大病补助待遇。

原两项保险缴费基数不一致的,统一按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新的缴费基数。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两项保险统一征缴,基金合并运行,统筹层次一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不再单列,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三)保障生育保险待遇。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按8.2%缴费的单位,其职工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他单位职工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且已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按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享受生育待遇;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四)规范享受待遇条件。用人单位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执行我市医疗费用免责期政策。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五)加强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统一两项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医疗服务协议内容和指标,充分利用协议管理,推进医疗保障智能监控系统建设,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督,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六)完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生育医疗费用执行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

(七)提升经办服务水平。两项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推动经办服务水平提质增效。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平台。

(八)增强制度保障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从人口形势和基金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完善统计信息系统和生育保险监测指标,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基金安全运行。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由医保、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参与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推进机制,负责研究解决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共同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二)制定操作规程。研究制定经办操作规程,确保新旧制度顺畅衔接、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按时足额给付;推进生育定点机构协议管理。

(三)调整信息系统。做好相关信息系统调整,确保2020年1月起两项保险顺利合并实施。

要加大工作调度力度,加强协调配合,扎实推进相关工作开展。要加强宣传引导,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相关解读:《泰安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关闭
打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