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发〔2021〕4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28 15:52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


泰安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直接面向群众和企业、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切实减少多余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实现“部门联动代替群众上门,信用监督为承诺背书”,逐步构建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适用条件和适用对象

本《实施方案》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1.确定事项范围。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梳理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当事人获取难度较大、行政机关容易核查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重点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领域推行。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2.编制公布实施清单。6月30日前,市、县两级行政机关和单位要对照《山东省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第一批)>》,编制完成本级证明事项实施清单,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可结合实际将更多事项纳入实施清单。

3.建立事项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行政事项的调整情况和告知承诺制推行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市级行政机关需要调整的,应向市司法局提交申请和依据,经审核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功能区需要调整的,应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审核公布,并于7个工作日内逐级报至省司法厅备案。 

(二)规范工作流程 

4.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严格按照《山东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规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内容、承诺内容、核查要求、办理程序、信用管理、法律责任等,为实行告知承诺制提供操作指引。

5.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规程,制作书面告知书和书面承诺书格式文本,在证明事项实施清单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使用。

6.编制完善办事指南。按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补充、完善行政事项办事指南,明确当事人选择告知承诺的要求,明确选择或不选择告知承诺的办事程序,明确选择承诺中途退出工作流程,与格式文本一并公告。

7.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相关单位决定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的,应当制作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开,并在当事人申请时告知。当事人拒绝公开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三)强化核查与监管 

8.加强信息核查。针对行政事项特点,综合考虑行业管理需要、核查难度、承诺人信用状况等因素,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分类确定核查办法,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对于法定证照类等证明事项,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对于确需现场勘验等方式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对于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通过其他方式难以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避免因核查效率降低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市智慧城市服务中心要通过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等,有效整合信息资源,为实现信息核查提供技术支撑。

9.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事项,尤其是免于信息核查办理的行政事项,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有效规避行业管理风险。行政事项办理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不一致的,行政事项办理单位确定免于核查的,要充分征求行业监管部门意见,明确双方权责,建立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避免监管真空、监管缺位。在信息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将有关结果及时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四)完善信用管理 

10.建立告知承诺信用管理机制。市司法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归集、推送、管理、使用等工作机制。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明确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将承诺信息及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

11.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探索信用等级分档、分类管理,对申请人有比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要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掌握推进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动工作落实。要建立行政审批、司法行政、大数据、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强化风险防范。  要将风险防范贯穿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始终,综合考虑法律风险、安全风险、社会风险等,制定防控措施。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要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 

(三)加强培训指导。  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宣传、学习培训,准确把握政策方向和工作要求,保障推进工作依法、有序、稳妥开展。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适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切实将告知承诺制落到实处。各行政机关制定出台的配套制度、格式文本等要及时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四)加强督察激励。  要将推进情况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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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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