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2022-001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关于《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22-01-17 15:2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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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2020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对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明确,并要求各市根据省里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合理划分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政策出台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7〕15号),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5号)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研究起草了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三、政策出台的目的及意义

坚持以合理划分市与县权责、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的基本原则,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为我市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做好服务保障。

四、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

根据省级方案确定的改革事项,重点对规划制度制定、监测执法、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污染防治和其他事项五个方面的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明确和划分。具体如下:

(一)明确市级财政事权4项。包括市级生态环境规划与综合性政策制定;全市主要生态环境监测和市级执法检查督察;市级负责的生态环境评价管理、事中事后监管和信息发布;市级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等事项。

(二)明确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3项。包括市级及以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监督管理,陆源污染物入河排污口管理,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影响较大的大气、流域、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等。

(三)明确县级财政事权5项。包括县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制定;县辖区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检查;县级负责的生态环境评价管理、事中事后监管和信息发布;县辖区内大气、水(包含地下水)、土壤、化学品、固体废物、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县辖区内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

五、政策文件落实的具体措施

一是落实支出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按照确定的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结合本级财力状况,合理安排预算,切实落实支出责任。二是强化绩效管理。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三是协同推进改革。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解读人: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党总支书记、主任  孙磊


相关文件:泰政办发〔2022〕 2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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