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发〔2022〕 2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17 10:09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和《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1日

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市级实施的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市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JP2〗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

将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监测,地方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等地质调查,市级以上基础测绘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实施的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县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市级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及相关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政府委托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委托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县级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法律授权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测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市级、跨县域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市级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监督实施,相关专项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级落实的任务,市级负责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县级落实的任务,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市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县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受县级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县级具体实施的土地征收转用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级和省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国家级和省市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国家和省市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和省市重点以外的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国家级和省市级以外的公益林保护管理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市级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矿业权、矿产资源储量及地质资料管理,国家版图和地理信息安全,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物疫病、市级以上重要生态保护区域的野生植物疫病监测防控,辖区内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JP3〗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将县级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县域内野生动植物疫病防控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大中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跨区域国有林区等关键区域林业防灾减灾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县级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其他林业草原〖JP3〗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市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等,对县级政府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直接管辖和全市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县级自然资源领域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等,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直接管辖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外,其他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按照应急救援领域实施方案执行。 


二、配套措施 

(一)落实支出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确定的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结合本级财力状况,合理安排预算,切实落实支出责任。 

(二)强化绩效管理。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协同推进改革。  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

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市级生态环境规划与综合性政策、跨县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的制定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制定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全市主要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监测、重点监管企业监督抽测、重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市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域内非市级承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监测、执法监测及执法检查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市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市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全市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管理,全市性辐射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应急监督管理,全市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及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及以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监督管理,污染物入河排污口管理,生态环境调查评价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共同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县域内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监督管理、应对气候变化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管理、辐射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化工园区或化工重点监控点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及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跨县界、重点流域、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通过市场机制无法解决或社会资本缺乏投资意向的个别危险废物种类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域内大气污染防治、水(包含地下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市级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县级生态环境领域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7〕15号)有关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落实支出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按照确定的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结合本级财力状况,合理安排预算,切实落实支出责任。 

(二)强化绩效管理。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协同推进改革。  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相关解读:关于《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解读材料
                          关于《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解读材料

来源: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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