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2022-008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议题解读

【第18次议定事项解读】关于《泰安市河湖保护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18 18:5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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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河湖保护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1月10日经泰安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泰安市河湖保护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河湖是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文化的载体,制定《泰安市河湖保护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六大重点任务的具体行动。我市是省内唯一一个全域沿黄的市,市内水网密布,河湖众多,现有河流433条,大中小型水库651座,大汶河、东平湖是黄河下游最大一级支流和湖泊。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河湖管理力度,实施河道整治、水库除险加固等工程,河湖面貌得到明显改善。与此同时,河湖管理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凸显,如河湖管理权责不明晰,管理保护范围不明确,治理措施有待加强,监管缺乏有效手段等,严重影响了水生态水环境质量。2022年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该法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了加强我市河湖保护管理,保障河湖安澜,亟需制定一部体现生态理念的河湖管理政府规章,为打造生态美丽幸福河湖提供法治保障。

二、制定依据

1.水法

2.水污染防治法

3.黄河保护法

4.河道管理条例

5.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6.山东省湖泊管理条例

7.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8.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三、制定目的

深入推进河湖系统治理和综合管护,打造美丽幸福河湖样板,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四、出台意义

加强河湖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厘清管理体制与职责。着力构建河湖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保护管理体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河湖保护和管理责任主体,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管机关,对全市河湖实行统一管理;厘清大汶河、柴汶河、大河水库等河湖分级管理职责,压实保护管理责任。明确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职责,突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职能,对专业性的河湖管理单位职责作出具体规定,搭建起完整的河湖管理体系。

(二)聚焦规划与管控。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坚持保障防洪安全与改善生态、发挥历史人文功能相结合的原则,创制性规定了全市河湖保护和管理规划的编制、衔接、实施等内容,明确有关部门编制区域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全市河湖保护和管理规划相协调,河湖年度整治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应当按照规划提出,河湖岸线分区管理应当依据规划划定。

(三)突出保护与治理。明确河道、湖泊、水库大坝保护与管理范围,规定了河湖生态流量制度,水环境改善标准和目标,建立河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强化水土保持,开展生态清洁流域建设。加强水文化保护传承发扬,开展以黄河文化为主的水文化和治河湖历史研究,推动黄河文化旅游业发展。加强河湖生态治理,采取河湖健康评估、工程治理、河湖清理整治等多种措施推进全过程治理,实现河湖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功能修复。

(四)强化监管与法律责任。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规定了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和大汶河干流岸线及重要支流岸线范围内三项禁止性事项,新设两项行政处罚。建立数字河湖,健全实时监测和分析评估制度,推进监测信息共享。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涉河建设项目审批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责和要求。加大对非法采砂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非法采砂行为。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河湖保护和管理执法力度。

(五)法治化河(湖)长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明确了全面实行河(湖)长制的有关要求,对河(湖)长制的管理机制、职责划分、公示公开、考核评价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使河(湖)长制管理有法可循,有规可依。


相关文件:泰安市河湖保护管理办法

  相关会议:张涛主持召开第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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