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工作程序有哪些?

依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不动产权籍调查按照准备工作、权属调查、不动产测量、成果审查入库、成果整理归档的次序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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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调查与地籍测绘二者的关系,其中地籍测绘主要有哪些技术方法?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前者是地籍调查的核心与基础,原则上应实地开展权属状况调查、指界等权属调查工作。权属调查的成果是开展地籍测绘的依据,地籍测绘应根据权属调查确定的界址进行。地籍测绘的技术方法主要包括:解析法、图解法、勘丈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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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不予受理与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只有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和“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才可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适用是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时刻,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材料、询问结果等进行初步查验,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不予登记适用是在不动产登记受理之后,记载登记簿之前的审核程序中发现当事人的申请有符合不予登记情形的,方可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反之应该依法记载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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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需要开展地籍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开展地籍调查: (1)申请林权类不动产首次登记的; (2)因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原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错误或数据不完整或记载内容已发生变化,通过内业无法核实修正,需要开展补充调查满足登记需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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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实地查看的适用情形和查看内容有哪些?

(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3)因不动产灭失申请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4)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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