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转供电?

《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政策解读规定: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以下称非直抄用户),需由其他主体(以下称转供电单位)转供的行为。即供电企业没有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终端用户的电费没有直接交给供电企业,而是交给了物业公司、产权单位等转供电主体,由转供电主体代为向电网公司缴纳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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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一)工商业用电用户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超过0.9203元/千瓦时(即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 1 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在此基础上再打95折,鲁发改价格[2020]825号文件规定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以及对预购电价与实缴电费差额部分不定期多退少补的(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属于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 采用“先抄表,后付费”电费收取方式的,转供电主体超出规定的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或者以管理费、服务费等其他各种名义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属于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 (二)居民用电用户 转供电主体对合表居民用户执行电价标准超过0.555元/千瓦时的,属于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 (三)农业生产用电用户 转供电主体对农业生产用电执行电价标准超过0.74元/千瓦时的(不含“以电折水”用户),属于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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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是如何监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转供电主体在收取电费时违规加价的,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用户如发现有关违法违规线索,请拨打当地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及时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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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的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交房后一直没有入住,是否需要缴纳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具体收费标准请咨询房屋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另外,2021年12月,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第六十二条规定: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六十七条规定: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并与物业服务人就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气等事故的发生。 如您发现物业公司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可以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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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居住的住宅小区物业存在违规收费的问题,该怎么办?

建议您收集保留住宅小区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或其他不合理费用的相关票据、收费公告、缴费通知书等证据,可以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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