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去世,待遇如何领取?

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由单位填写一式三份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减员申报表》并加盖公章,报送退休待遇科室结算一次性待遇。后由社保中心财务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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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职职工死亡后有什么待遇?

1、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1)按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1000元,全额纳入统筹。 (2)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职死亡的,按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等规定的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仍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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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人员去世后,个人账户余额如何返还?

退休(职)人员去世时,若个人账户尚有余额,由单位报送以下材料:《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表》(一式三份)、《企业领取养老金申报表》(一式三份)。结清账户后由社保中心财务科室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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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计算基数的工资是劳动者的实发工资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因此,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应为劳动者的应得工资而非实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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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吗?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10]84号)对“社会保险”争议作了规定,“社会保险”争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以及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2)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依法承担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除此之外,要求单位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皆不予受理,劳动者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途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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