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申请四级(不含四级)以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事项,申请人需要携带审核申请书、航评报告、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到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7号泰山国际会展中心2楼D区交通运输局窗口办理;或按照“市县同权”改革工作要求,可以到所在地县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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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需要携带运行方案审查申请、运行方案及编制说明等资料到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7号泰山国际会展中心2楼D区交通运输局窗口办理,或按照“市县同权”改革工作要求,可以到所在地县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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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7号泰山国际会展中心2楼D区交通运输局窗口报告,或按照“市县同权”改革工作要求,可以向所在地县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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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合乘”相关的法规和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体现出对分享经济的鼓励和支持。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于2016年7月27日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泰安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23日)第三十九条本市鼓励和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属于合乘各方自愿民事行为,合乘服务分摊费用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数适当分摊。合乘服务分摊费用仅限于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合乘每日每车接单次数不超过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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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学员可以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反映。 目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驾驶培训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驾培机构进行相关培训。如果对驾校收费标准有疑虑或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学员可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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