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扩大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范围的通知
泰医保发〔2026〕1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医疗保障工作部门,有关定点医药机构,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38号)和省医疗保障局统一门诊单独支付病种新增药品指导清单要求,现将我市扩大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的门诊单独支付药品
单独支付管理的药品用于部分门诊治疗费用相对较高、治疗用药单一、诊疗路径明确的病种,原则上限国家谈判药品(含谈判协议期满后药品)。根据我市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中治疗《单独支付病种目录》相应病种的新增谈判药品纳入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范围,并确定医保基金支付限额(见附件)。
二、调出的门诊单独支付药品
调出2025年医保目录、原已纳入门诊单独支付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实行过渡期管理。其中“甘露特纳胶囊”系我市门诊药品单独支付病种“阿尔茨海默病”的治疗药品,为保障用药的连续性,实行6个月的过渡期,2026年6月底前发生的合规费用,医保基金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2026年7月1日(含)之后,医保基金不再支付。过渡期间,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替换用药品种。
三、建立医保目录内药品监测机制
各县(市、区)、功能区要积极推进门诊单独支付药品“双通道”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双通道”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切实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建立医保目录内药品配备和使用情况监测机制,加强对医保基金支付情况特别是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的监测,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泰安市新增纳入门诊单独支付药品名单.docx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