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相关领导解读《新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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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相关领导解读《新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党组书记、主任 鲍怀增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2023年,山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政策边界、相关部门职能、减免管理等进行了明确。与鲁财税〔2023〕1号文件相比,我市于2009年执行的《关于新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泰价费发〔2009〕79号)及后续配套文件,均存在不符之处,亟需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出台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新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征收管理、收费减免、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监管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等六大方面的内容。
(一)总则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推动城市建设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泰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城市中心城区(含特定街道和镇)及城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二)征收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和预算管理,委托行政审批部门征收(可另行委托),其他部门协同配合。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催缴、减免,征缴后上缴市级财政,不得随意委托代征,不得混淆专营单位收费。征收标准依区域和项目类型而定,如中心城区住宅楼等项目、仓储用房及工业企业厂房仓库等分别按不同标准征收,财政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适时调整。征收流程包括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资料、建设单位缴费、执收部门审核上缴及各部门协同配合。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变更或竣工核实时面积增大需补征费用,规划红线内相关管线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成本。
(三)收费减免
除法定情形外,不得擅自改变征收事项,符合减免规定的由征收部门办理。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学校建设、社区服务设施、公共交通及人防等基础设施、军队后勤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免征。工业企业在符合城镇规划前提下,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免收,扩建、新建厂房(不含特定情况)减按50%征收,建设三层以上标准厂房按不同楼层分别征收或免征,结合工艺建设地下厂房地下部分免征。已享受减免政策项目改变用途或未批先建等项目经查处后保留使用需补缴相应费用。
(四)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
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按“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原则编制预算,收入和支出预算分别由相关部门编制并报批执行。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建设管理体制分配,包括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及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及维修改造等,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报预算;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供暖等管网及设施设备建设工程支出,专营单位申请并提供资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拨付;市委、市政府临时增加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支出,按“一事一议”报批追加资金。财政部门设专账,由相关部门管理,专款专用。拨付专营单位费用形成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专营单位管护,各部门履行管理责任。
(五)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各相关部门应完善内控制度,依法强制征收未缴费用,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相关部门及人员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施行后,同时废止相关旧文件,此前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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