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字〔2018〕36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招才引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19 09:25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招才引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
  泰安市招才引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招才引智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基金支持人才发展、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助推新泰安建设的十条措施》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招才引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发起,吸引社会资本共同设立的专项基金。基金规模6亿元,其中政府出资3亿元作为引导基金。政府出资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整合可用于支持人才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基金运营中回收的基金收益、受益企业新增税收等。
  第三条  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分类管理,滚动发展,讲求绩效”的原则运行。
  (一)政府引导。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依托政府引导基金,通过发起或配合发起设立基金,吸引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县级政府和其他社会资本来投资支持推进招才引智工作。 
  (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特点、需求差异化及管理模式,采取政策性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对基金进行分类管理。
  (三)滚动发展。通过参与市场有偿投资,维持基金良性循环,力争不断做大基金,实现基金健康持续滚动发展。
  (四)讲求绩效。建立基金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绩效结果运用,确保基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成立泰安市招才引智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负责研究确定基金的资金筹集、投资范围、投资决策等重大事项。基金管委会由分工市领导任主任,市人才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金融办等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资金筹集、拨付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基金出资人职责,授权泰安市东岳财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政策性基金的拨付和市场化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供的投资扶持项目备选库,对外公开征集或招标选择合作方参股设立基金;
  (二)对拟出资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将基金及时拨付基金的托管银行账户;
  (四)代表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派遣代表监督基金投向;
  (五)每季度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泰安市招才引智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泰安市招才引智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采取从基金提取方式支付,每年按基金到位出资额的1%的比例提取。
  第七条  基金存续期间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按程序用于补充或扩大基金规模。
  第三章  政策性基金
  第八条  政策性基金的使用
  对于基金出资后潜在回收途径、适用政策性基金扶持的项目,由市人才办根据招才引智项目需求和人才发展扶持政策提出支持方案,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商定完善支持方案后,报基金管委会研究决策,由基金管理公司依据决策意见按程序拨付。
  基金管理公司在拨付政策性基金前要按照“一项目(人才)一协议”原则,与拟扶持项目(人才)签订出资协议,出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使用方向,成果研发、转换进展计划,政策性基金回收期限、措施等内容,出资协议签订后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政策性基金的回收
  政策性基金存续期内按照受益对象按程序分类回收本金,回收资金继续用于基金再出资。
  (一)对于受益对象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和公共服务平台的,按出资协议约定通过人才研发成果转让收益或成果入股取得的股权收益等途径回收;
  (二)对于受益对象为企业的,从出资协议约定时间起,对受益企业新增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市财政与企业所在县(市、区)按5:5分成,直至达到扶持资金数额为止,市级分成部分用于基金出资。
  (三)政策性基金未能回收的,由基金管理公司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未能回收具体情况,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方案,报基金管委会研究审定,对因成果研发未产生效益等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回收的,通过核销等方式处理;对非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回收的,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出资协议约定办理。
  第四章  市场化基金
  第十条  基金的申请条件。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基金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出资市场化基金。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基金管理公司提出市场化募集基金出资方案等申请材料,基金管理公司初审通过后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基金管理公司对拟参股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出资谈判,并提出基金出资方案,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将出资方案报基金管委会批准。
  对基金管委会研究通过的方案,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对拟出资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基金的投资存续期限一般为5-7年,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经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同意,并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四条  基金可根据基金投资领域、投资阶段、风险程度等,给予其他社会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适当让利,并由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十五条  基金资金应委托泰安境内有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
  第十六条  基金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未经基金管委会同意,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十七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对基金管理公司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基金的政策效果、参股基金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基金管委会报告。基金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相关解读: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招才引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来源:项目部
关闭
打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