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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专家解读

【专家解读】关于《泰安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的专家解读
发布日期:2024-11-29 18:45 浏览次数:

解读专家:山东君昭律师事务所  陈宇


《泰安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11月12日经泰安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市消防水源存在规划布局不科学、与市政道路建设不同步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消防水源的利用率,给应急救援、消防工作带来诸多困难。针对以上问题,为加强对本市消防水源的建设管理,提升灭火救援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山东省消防条例》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1、明确消防水源的范围。本办法所指消防水源不仅包括公共消火栓、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还包括单位和居民住宅室外消火栓,以及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源的消防取水平台。

2、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消防水源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应急管理部门对消防水源管理工作统一进行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具体实施。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防水源管理工作。

3、明确了资金来源。市政消火栓建设费用应当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单位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的建设资金由本单位承担,居民住宅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的建设资金由开发单位或者投资单位承担。村庄消防水源的建设维修保养经费确有困难的由乡镇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4、明确了相关建设主体的义务。对居民住宅区和单位室外消火栓、市政消火栓、乡镇驻地的消防水源,以及林区和含有森林的旅游景区、历史文化街区等消防水源设施的设置、管理、保养,确定了相关责任主体和义务。

5、明确消防水源信息共享机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以及供水企业及时将消防水源设置地点、数量等信息共享至消防救援机构,实现信息互通,对消防水源的设置有更清晰的把控。

6、明确法律责任。对不按本法规定设置消防水源,以及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水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可依法进行处罚。

四、《办法》的实施意义

《办法》的公布施行,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公共消防安全的高度重视,对于进一步夯实我市公共消防设施基础。《办法》明确了各部门在消防水源管理中的职责,有助于形成多部门协作的管理机制,对加强城乡消防水源管理,提升全市灭火救援整体效能起到推动作用。


  相关文件:泰安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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