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2026-00064 发布机构 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泰政字〔2026〕20号 泰政字第【20】号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6-05-27 发文日期 2026-06-03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TACR—2026—0010001 有效性 生效中 有效期
泰政字〔2026〕20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6-03 15: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现将《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7日


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加强政府投资管理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职责。

市财政部门依法履行预算管理、投资评审、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职责,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市审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管理和监督。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谋划储备、资金筹措使用、建设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


第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等,结合实际需求,科学合理谋划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落实厉行节约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融资方案等,避免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按照规定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核定,并对相关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用地、规划、环评、能评、施工许可等各项手续资料,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项目规范有序实施。

第六条 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均应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程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核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时,原则上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委托具有相应资信和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评议等进行咨询评估。评估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审批或者核定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报告,原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对没有依法合规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财政中期规划、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聚焦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本行业、本领域发展总体要求,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和不超出现实需要等原则,充分与预算相衔接,向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拟纳入年度计划项目清单。

第九条 年度计划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同时抄送市行政审批服务、审计等部门。

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实施、不得进入招标投标程序。确需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资金安排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条 对纳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成熟度和工作需要安排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勘探、规划、咨询、环境影响评价、设计、评估、论证等。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工程设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预算,报市财政部门评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服务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或政府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或者改变设计方案。项目法人和建设地点变更、建设规模超过原初步设计批复规模10%以上的、建设内容作较大调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涉及资金调整的,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单位应当事前按照规定程序向原初步设计审批或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其中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或者调增额度超过500万元的,应当报经市政府同意。

(一)因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变化或者建设期内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等原因对投资概算影响较大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因素导致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和预算,防止拖欠相关款项。严禁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推动项目尽快投用、发挥效益。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鼓励推广建设和运营一体化模式,优化项目运营方案,提升政府投资项目运营的质量和效率。

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新机制或者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效盘活存量资产。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行业主管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现场核查、在线监测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等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除涉密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国家、省对政府投资建设管理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字〔202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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