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公共供水、城镇燃气和集中供热行业管理,规范经营企业安全和服务行为,提高群众满意度和安全感,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泰安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安全和服务评价细则(征求意见稿)》《泰安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和服务评价细则(征求意见稿)》《泰安市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安全和服务评价细则(征求意见稿)》。为提高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公众可以登录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址:http://tajs.taian.gov.cn/)获取《泰安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安全和服务评价细则(征求意见稿)》《泰安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和服务评价细则(征求意见稿)》《泰安市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安全和服务评价细则(征求意见稿)》,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gysyfgk@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泰安市东岳大街42号城建大楼316,邮编:271000。寄送信函时,请在信封上注明“《泰安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安全和服务评价细则(征求意见稿)》《泰安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和服务评价细则(征求意见稿)》《泰安市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安全和服务评价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6年5月29日,联系电话:6987186。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29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公共供水、城镇燃气和集中供热行业管理,规范经营企业安全和服务行为,提高群众满意度和安全感,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泰安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安全和服务评价细则(征求意见稿)》《泰安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和服务评价细则(征求意见稿)》《泰安市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安全和服务评价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关于对《泰安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安全和服务评价细则》《泰安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和服务评价细则》《泰安市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安全和服务评价细则》的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公共供水、集中供热和城镇燃气行业管理,规范企业安全和服务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泰安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安全和服务评价细则》《泰安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和服务评价细则》《泰安市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安全和服务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行业管理要求,需要建立统一的行业安全和服务评价制度。《评价细则》旨在通过制度化评价手段,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城市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运行安全。
二、出台依据
《评价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供热条例》《泰安市供热条例》《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泰安市燃气管理办法》及山东省相关服务规范为依据制定。
三、主要内容
《评价细则》分别适用于全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含管道天然气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城市集中供热企业。针对水气热行业分别设置安全生产、供应保障、服务效能等指标。直接调取、运用评价周期内的安全和服务工作方面检查结果、事故认定结论和统计数据等。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得分85分(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至84分(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价结果上报市政府并在全市通报;不合格企业由主管部门约谈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
关于《泰安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安全和服务评价细则》《泰安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和服务评价细则》《泰安市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安全和服务评价细则》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6年4月29日至5月29日通过官方网站,就《泰安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安全和服务评价细则》《泰安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和服务评价细则》《泰安市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安全和服务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总体情况
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11条。其中:涉及供水企业评价细则的意见7条;涉及供热企业评价细则的意见4条;涉及燃气经营企业评价细则的意见0条。
二、意见主要内容
(一)关于供水企业评价细则的意见(7条)
1.建议降低水质监测不合格指标的扣分分值。原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层面的水质监测、检查,每项不合格指标扣2分;省级层面扣3分;国家级层面扣4分。建议分别调整为扣0.5分、1分、2分。
2.建议信访扣分增加“经核实为供水企业责任”的前置条件。原细则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反映到市、县级的每件扣0.5分,省级每件扣2分,国家级每件扣4分,引发集体访扣4分。建议改为经核实为企业责任的按层级扣分,并根据是否及时整改加扣分。
3.建议取消12345热线工单承办量同比增减的考核项目。原细则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根据工单量较上年增幅或降幅进行加减分。认为用户数量自然增长、开发商遗留问题等客观因素会导致工单增长,单纯考核增幅不合理。
4.建议《一周热点》通报扣分增加“经核实为供水企业责任”的前置条件。原细则第六条第六款规定每通报一起扣2分。
5.建议降低《网络热点和舆情通报》的扣分分值。原细则第六条第七款规定每通报一起扣4分,建议改为扣2分。
6.建议大面积停水扣分条款增加除外情形。原细则第六条第十款规定“发生1万户(含)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含)以上的,每起扣8分”,建议增加“因天气、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因外部单位施工等非供水企业可控因素造成的停水除外”。
7.建议将一票否决情形中的停水时长由24小时调整为48小时并增加除外情形。原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发生3万户(含)以上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含)以上的”为不合格,建议改为48小时,并增加不可抗力及外部因素除外。
(二)关于供热企业评价细则的意见(4条)
1. 建议建立12345工单真实性联合核查机制。主张非供热企业责任、恶意投诉、经核查不属实的工单不予扣分。
2.建议增设设施移交倒逼机制。要求对开发建设单位自建未移交小区建立台账,责令限期整改,拒不配合的由专营单位强制整改并实施信用惩戒。
3.建议对历史遗留问题设置过渡期。对文件执行前已存在且因开发建设单位责任无法直供到户的小区,设置3年整改过渡期,过渡期内相关投诉工单按30%折算统计。
4.建议建立供热服务质量保险配套机制。鼓励供热企业投保供热责任险,保险理赔记录可作为申诉佐证材料,相关投诉工单按30%折算统计。
(三)关于燃气经营企业评价细则的意见(0条)
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针对燃气经营企业评价细则的反馈意见。
三、采纳情况
对于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的11条意见建议,我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其中:涉及企业责任扣分事项等建议,如信访、12345热线工单、舆情通报等指标,其评价标准是以企业责任为归责前提,无需另行增加“经核实为企业责任”的前置条件;涉及设施移交、历史遗留问题、保险配套等建议,因本细则适用范围限于全市水、气、热行业企业的安全与服务评价,相关建议内容不属于本细则评价范围,将适时通过其他文件予以规定,故不对本细则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本细则发布后先行试行,后续将根据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研究修改完善。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29日